政策制度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06月29日 09:32 作者:  来源:  编辑:陈柳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西南交通大学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开发以促进西南交通大学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奖学助学、校园建设等为目标,主要用于支持西南交通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的设立宗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根据捐赠协议设立。

第四条 项目的实施应遵照捐赠协议规定,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使捐赠款项发挥最大作用和最佳效益。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的管理和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捐赠项目的协议审核、立项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

(二) 负责捐赠项目的资金入账、使用和运作等;

(三) 定期向理事会、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等。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等,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

对于捐赠协议指定用途的项目,原则上由协议中指定的项目执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捐赠协议未指定用途的项目,经基金会秘书处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后,原则上由执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协议签订

第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必须明确捐赠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赠总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第十条 校内单位自行募集的捐赠项目,捐赠协议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可对外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节 登记立项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确认捐赠资金到账后,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西南交通大学及校内各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的临时性经费支持,且需从基金会非限定性经费中列支的,经费申请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基金会根据《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立项并执行。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制定项目预算和执行计划,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存档。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及项目执行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捐赠人、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向基金会提供活动材料,包括文字资料、图片、视频等。

第十七条 对于奖助学金类项目,原则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转至项目相关学校具体发放。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预算、执行计划等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将书面申请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报销礼品费;

(二) 不得报销与捐赠人有关的支出;

(三) 原则上不得发放工资、津补贴、普惠性福利等(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愿的除外);

(四) 对于获得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用于校友活动、校院庆活动等,原则上受益对象不得为校外单位及校外人员;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和执行计划等相关材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完成抽查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理事会、捐赠人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基金会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基金会秘书处可暂缓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按照捐赠协议或项目执行计划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完成项目执行,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两个月内办理结项手续,提交书面结项报告,并报送相关结项材料。捐赠协议中未对履行时间进行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实际执行完毕后两个月内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在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有权采取撤销资助、撤销项目、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或与捐赠人协商调整经费用途等措施,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 因故终止的项目;

(二) 长期无故未执行的项目;

(三)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捐赠协议等,所有捐赠项目款项须进入基金会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用款申请中须注明资金使用金额及用途,资金用途应与立项申请、项目预算、执行计划中的相关内容相符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办理捐赠资金使用手续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亲笔签字,不得加盖签章或其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双方可在捐赠协议中对限定性项目可能产生的剩余资金的处置作出约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及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布。项目执行单位开展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及项目执行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或受赠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会及项目执行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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