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完善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基金会实际状况,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核算和处置;资产使用单位(含基金会秘书处及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折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对于1000元以下低值耐用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应单独设立台账以加强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应当根据规定按市场价值确定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或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上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基金会可以按名义价格1元入账或登记备查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增:资产使用单位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及购置预算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产配置及资产库存情况,按照工作需要及是否可调节使用提出处理意见。
基金会购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会同供应商对资产进行查验,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资产购置申请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登记和财务报销。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主要是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转赠、报损、报废等。
(一)对于调拨、转让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办理资产的后续调拨、转让手续;
(二)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转赠需求提出申请,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赠接收手续;
(三)对于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报损申请,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联系维修。如无法修复,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四)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秘书长批准后予以报废。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由于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资产保管人需要变更的,由原资产保管人与基金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实物清点,核实无误后,新的资产保管人在基金会秘书处办理领用保管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基金会秘书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如有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单位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公开:每年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用途等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对故意损坏、侵占资产的行为基金会应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并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2025年12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