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1年06月29日 10:20 作者:  来源:  编辑:陈柳利

为规范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基金会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以及《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等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行业部门、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投资取得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六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保证必要的流动性,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具体比例可在年度计划中确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提供经济担保或财务担保

(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50万元及以上);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七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组建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委员会(小组),该委员会由基金会指定人员以及按实际需要的相关金融、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监事列席重大投资决策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和投资论证;

(二)对基金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具体的投资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基金会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设定投资止损点,投资前提交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为降低基金会在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基金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法律顾问,为法律相关事务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执行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二)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三)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四)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五)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各类投资支出必须按照内控制度的权限签字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就参与列席的投资决策项目发现的问题向理事会和理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可以根据保值增值的收益情况,根据拟投资项目认证情况,分别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每年提取比例由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委员会(小组)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级等行政处分;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根据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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