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11月16日 09:20 作者:  来源:  编辑:陈柳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行为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分析和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和监督,防范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财务部进行日常财务管理,秘书处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岗位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立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第十三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使用,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报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能开设。

第五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四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及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

第十九条 票据由专人保管,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应及时进行登记;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应分别与银行账目、税控系统和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核对无误。

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和财务印章的管理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修订)、《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印证管理制度》(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必须规范,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捐赠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必须由审核人员确认银行到账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对于捐赠款项未到账,但急需开票的,须提交捐赠票据的预开票申请,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管理机制

1、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的战略发展目标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归档等流程。

2、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及内容

1、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基金会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3、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计划、资金投资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日常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5、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6、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1、基金会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基金会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2、限定性捐赠项目需调整预算分类的,应列明调整的支出内容、金额及相关依据等,且预算调整的用途须在捐赠项目限定的使用范围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3、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需调整预算分类的,应列明调整原因、用途、金额及相关说明等,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追加预算经费在20万元以下,报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后予以调整;追加预算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予以调整;追加预算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报理事会审定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捐赠收入,即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税收优惠退税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以“公益为本、公开透明”为原则,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须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并以如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项目执行进度提交申请、项目预算等,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三十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支出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三十七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1、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

(1)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后支付;

(2)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支付;

(3)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理事长审批支付;

(4)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支付;

(5)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支付;

2、非限定性项目支出:

(1)单笔资金支付在5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批后支付;

(2)单笔资金支付在5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的货币资金,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理事长审批后支付;

(3)单笔资金支付在2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审签,报理事长审批后支付。

(4)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支付。

第九章 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一次性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直接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公益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将相应费用拨付至西南交通大学,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购置和使用,固定资产由西南交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后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会计法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提交财务人员办理。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查阅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

第十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教育厅、西南交通大学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问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如有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基金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和理事会换届审计、有关公益项目专项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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