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6日 14:07 作者:  来源:  编辑:陈柳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西南交通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 配备合格人员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经办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会计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负责保管本基金会法人章;负责保管网银盾(复核权限);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加强会计监督, 对于发现的特殊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反映。

      第七条 出纳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负责保管本基金会财务和发票专用章、网银盾(制单权限、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负责办理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收、支业务;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购买、保管、领用、注销;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每月至少一次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核对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记录,由相关检查人员确认签字, 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应严格限制现金的开支范围,对于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银行卡等无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5 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本基金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二条  每日终了,现金出纳人员必须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确认为短款的,由相关人员负责追偿(或赔偿)并追究其责任;确认为长款的, 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长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配备专用保险柜,不得泄露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不得交由他人代管,外出接送现金应在相关人员的护送下共同办理。

       第十四条  应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手续,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或远期支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账户对账单审核会签单”。每月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审核会签单”,先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依次交副理事长、监事审定签字。审签后的银行存款对账资料,应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每年作为会计档案的一部分妥善保存。

                            第四章 银行票据、印章及密钥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

       第十八条   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由出纳岗位负责,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对于购入的各类银行票据,需及时登记、妥善保管;使用时应按照编号顺序连续使用,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银行票据需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 章,并全份附在记账凭证后保存。

       第十九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其中,严禁一人同时保管银行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二十条    配置专用场所放置保险柜,用于存放银行票据、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须按指定存放地点分开保管,必须做好安防措施, 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一条 银行网银盾和密码按照权限不同,必须分别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本人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是否合理。

     (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审批手续是否健全;二是支出内容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四)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情况。

       (五)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以及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的保管环节是否存在漏洞。

       (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窗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七)是否定期检查核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一次),相关盘点及监督人员是否签字确认;

       (八)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由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 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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