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关乎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要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会资助的 500 万及以上的限定性项目、基金会资助的 50 万及以上的非限定性项目;
(三)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订;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接收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
(六)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
第五条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试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条 对于临时动议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不予讨论和表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 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