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可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公开。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理事会成员、监事成员等相关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等信息;
(五)基金会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产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二)按照捐赠方、受益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渠道和程序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义务责任。基金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或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七条 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运用其他合法途径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等;
第十条 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相关政策、法规有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基金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基金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及时梳理和有效管理。基金会秘书处需要披露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经基金会秘书处开会讨论并确定后予以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协调统一口径后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未经理事长授权,理事、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基金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基金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监事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损基金会利益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将理事会决议通过基金会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人员,重大信息应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的其他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