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该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1.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构架、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基金会联系方式;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6.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项目简介、项目收支、项目管理制度等。
7.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依法不应公开的知识产权;
5.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6.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八条 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九条 定期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基金会网、中国慈善信息平台。
第十条 即时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网站、基金会官方微博、中国基金会网、中国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民政部指定的媒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西南交通大学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2.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秘书处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擅自公开或泄漏,给基金会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