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西南交通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至常住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次数。各相关负责人对出差的各类人员的出差活动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负责审查出差活动的合理、合规性。严禁无明确出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 出差人员 |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 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1、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院士和其他相当于院士人员 (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同等层次杰出人才) 3、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3、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五条 出差同行人员职务级别不同的,职务级别较低人员可与较高级别人员乘坐同等级别标准交通工具。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 出差应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基金会不鼓励、不提倡自驾出差,对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审批人和出差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发生的自驾出差,按从出发地往返目的地不高于高铁(或动车等)相应等级的票价予以报销自驾车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等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或条件限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由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自驾与租车可发放伙食补助,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财政部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住宿费由举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发放标准为100元/人·天;西藏、青海、120元/人·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开展教学科研合作交流,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往返当日的交通费可选择凭票据实列报,当天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六条 已由其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基金会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邀请专家进行培训、讲座、评审、授课、指导工作等,可按其对应级别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邀请相关人员赴外地参加活动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出国费
第十八条 出国费是为开展捐赠项目业务活动,赴港澳台或国外而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工作或捐赠项目中,同时属于西南交通大学在职在编的人员临时出国,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文件和《西南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西交校外〔2023〕20号),捐赠项目中属于西南交通大学学生需出国(境)的,严格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西交校外〔2020〕9号)执行。
基金会聘用的人员临时出国,应制定临时出国(境)计划,临时出国(境)任务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信息公示,办理基金会内部审批手续,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费用报销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须按出差任务集中一次报销,不得零星或分次报销。参加会议、培训的应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报销时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不完整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详细说明或相关有效证明,并经审批后,据实报销其他费用,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私绕道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出差直线交通费报销,其绕道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执行项目中有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进行会议、培训、讲座、交流等,除需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事前向基金会报备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常驻地范围内出差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报销:
(一)据实报销公共交通车票、出租车费、租车费;
(二)按10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发放综合补助。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执行项目中出差活动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日常差旅费报销过程中发现的如下异常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