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修订)》

2026年02月25日 11:23 作者:  来源:  编辑:陈柳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票据是基金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种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条 银行票据为支票、电汇凭证和定额存单;税务发票为四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使用银行票据时,其上出票人的签章,为与基金会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税务发票填开必须为真实的交易行为,开具信息完整,内容规范,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基金会一般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款并确认收入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票。对于已签订捐赠协议款项尚未到账,但急需开票的,须提交捐赠票据的预开票申请,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的真实、完整。

(三)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四)基金会不得将领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指定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票据,设置票据登记簿,向财政厅票据中心及当地税务机关、银行等领购票据,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登记制度,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分别与银行账目、税务系统和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并按季度在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采集上报数据及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损毁。已开具的纸质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票据和票据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2025年12月30日第四届第十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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