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2026年02月25日 11:54 作者:  来源:  编辑:陈柳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西南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基金会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及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权责明确。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五条 基金会合同依据业务性质,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捐赠类合同:指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所签订的非定向、定向捐赠协议等。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等;

(二)采购类合同:指基金会为维持日常运营或实施项目而购买货物、服务等所签订的合同,如办公设备采购、信息系统开发等。

(三)人事劳资类合同:指与基金会工作人员建立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相关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

(四)其它合同:上述类别未能涵盖的其他类型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起草、核查与审核流程

所有合同均须遵循以下起草、核查与审核流程,方可进入签署环节:

(一) 起草与背景核查:合同由经办单位负责起草。合同起草前,经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履约能力等进行背景核查。

(二) 业务审核:经办部门完成合同起草后,负责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业务必要性进行审核,确保文本准确反映业务需求。审核无误后,提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三) 归口审核:基金会秘书处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条款完整性、文本规范性进行初审。

(四)法律审核:基金会秘书处将初审的合同文本,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须完成以上全部流程,方可进入用印签署程序。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合同应使用基金会公章,并建议加盖骑缝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部门章等无效印章。

(三)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基金会秘书处对所有合同实行统一归档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合同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解除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及基金会秘书处应共同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或违约,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应及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修改。若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的,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基金会利益受损的,应该及时终止解除协议。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秘书处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第十五条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其他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2025年12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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