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2026年02月25日 11:34 作者:  来源:  编辑:陈柳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基金会可根据相关规定以及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上级部门许可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相关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

(二)编制、修订基金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基金会的采购招标工作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四)负责基金会采购合同的拟订、审核及签署工作;

(五)妥善保存相关采购事项的采购资料。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按流程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一)审定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事项;
(三)讨论、决定基金会采购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特殊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单位为采购事项的申购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需采购事项预算、计划和申请;

(二)根据具体采购事项,做好前期调研和材料准备工作;

(三)负责业务相关采购事项合同前期沟通、审查工作,参与拟订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确定采购事项的技术指标,配合完成采购工作;

(五)组织采购事项的履约验收工作;

(六)配合完成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七)妥善保存相关采购事项的采购资料;

(八)项目采购各环节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确认,需求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采购的合规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自行采购。其限额标准如下: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事项,依法自行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事项,需三家及以上供货商比选或比价,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采购评审工作并签署采购合同,依法自行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事项,需公开招标。

(四)国家及四川省对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进行自行采购的事项,根据采购特点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比选:采购部门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按照事先拟定的评选规则对供应商的报价、方案、专业能力、质量保证等因素进行比较,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

(二)比价:采购部门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按照满足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品牌型号规格明确、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应首选网上竞价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选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金会招标采购应根据招标采购事项的特点和采购项目执行单位的需求,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并经项目执行单位和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对外发布采购公告。具体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二)招标采购评标结果通过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对外发布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公示期无异议,基金会秘书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事项,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事项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直接采购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情形,按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或西南交通大学相关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单位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采购申请。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事项,需由采购需求单位填写《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审批表》(见附件),启动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 采购程序按以下标准划分执行: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由采购需求单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采购计划及预算后,自行组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由采购需求单位填写《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审批表》,提供比价/比选相关资料,经基金会秘书处组织采购评审工作后实施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委托西南交通大学招标采购办公室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事项,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招标采购。

(五)所有形成资产的采购,需按基金会要求办理入账手续,并定期反馈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终止发布采购,并视实际情况发布变更公告说明原因: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的,项目负责人调整采购预算后重新采购;

(四)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采购过程中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基金会和供应商之间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关于合同签订未予规定的情形,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采购项目执行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采购活动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加强采购事项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档案保存期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2025年12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1.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审批表

    2.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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