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培训费管理,根据《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基金会以及各项目执行单位使用捐赠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符合公益性的前提下,结合捐赠方意愿以及业务发展要求,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组织培训前,须填写《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培训审批表》(见附件),列明培训名称、经费列支项目、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预算等,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基金会审批。
第五条 培训计划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申请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按原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业务相关、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培训的人数和规模,并对其所提交的培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涉外培训须经西南交通大学外事管理相关部门审批, 并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相关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综合定额为 550 元/人·天。其中住宿费 340 元/人·天,伙食费 130 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 50 元/人·天,其他费用 30 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以及各执行单位开展培训,应当根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选择专业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申请报销单位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日程安排、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以及新闻稿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过程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2025年12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培训审批表